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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尚未到法定的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员工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事实上也无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员工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员工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1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2、不定时工作员工可否主张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施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这就是说,在北京地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无论是工作日加班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费。因此,你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是拿不到加班费的。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虽然不享受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单位强迫加班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虽然职工的加班时间长短法律有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外。《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离职半年后索要加班工资,还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吗? 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种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60天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的争议处理,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司机调岗到业务员,我可以不去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 在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已经15年了,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即是货运司机,公司将您调到业务部搞推销属于变更工作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与您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您有权拒绝公司单方决定调岗的要求。您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后,公司也无权因此而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单位能够证明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达到了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双方就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 6、入职不久查出患病,可以休多长医疗期? 答:根据相关规定,该职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因为该职工患病为癌症,如果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职工应当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级别不同进行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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