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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搬迁,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 J5 E2 W# [; r( `
信息来源: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5-10-26 15:46:00 点击率:3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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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V ~( ]) w. R9 j9 i; y6 n+ M4 C 【案情简介】
& a! t8 t" p0 l' o8 q 顾某是某物流公司职工,双方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后因厂房拆迁,公司便将其经营地从A区B镇,搬迁至同区相邻的C镇。顾某认为,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违反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两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公司称,虽变更了工作地点,但公司提供上下班班车,同时对工作时间亦作了调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拒绝了顾某的要求。顾某随即申请仲裁。# V( v* c6 f3 ^, b
【争议焦点】, ?0 S1 K8 L* G
因企业搬迁,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7 v& C D2 h7 x
【处理结果】
% ^; A/ K- F G. B! i! N" } 仲裁委驳回了顾某的请求。* K g* ~- u& H s+ X, H+ d N
【案例评析】
# ]1 A+ c# Z# F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将企业搬迁,作为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仲裁实践中主要看搬迁行为是否足以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合同继续履行。例如本案的物流公司安排上下班班车,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都可被视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劳动合同客观上可以得到继续履行,顾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其诉求理应驳回。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跨区和区内搬迁,前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并非一定会大于后者,故而不宜划定统一的地域范围,还是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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