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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可把用人单位给坑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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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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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20 13:5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

2011年8月,黄女士入职A公司,她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黄女士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

2013年8月,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次月,黄女士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黄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A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了黄女士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A公司需按劳动仲裁,依法为黄女士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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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米君有话说:

众所周知,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员工未缴社保的现象。要么企业为降低成本,在员工入职时,就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要么员工自己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将社保费折现。

然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市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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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工伤赔偿无法避免。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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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点小儒也提醒各位小伙伴们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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