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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员工爬上楼顶以跳楼威胁公司,能否解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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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4:4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实务中有些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时,以要跳楼的方式威胁公司,员工采用这种极端方式,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深圳的一个案例,员工因以跳楼相威胁,被公司解雇,员工告公司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是怎么判的。

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609号民事判决: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飞业公司与刘某海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否具有合法性。

飞业公司《员工手册》奖惩条例第八项第14条规定:一年内累计两次大过行为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飞业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以刘某海一年内累计达到两次记大过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奖惩条例第八项第14条规定解除与刘某海之间的劳动关系。

飞业公司向刘某海邮寄了两份《处罚通知函》和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刘某海确认收到了上述《处罚通知函》和《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

两份《处罚通知函》注明:因刘某海以跳楼相威胁发邮件给意大利老板的行为记大过一次;刘某海于2014年2月19日跑至公司六楼以跳楼相威胁,以达到其无理赔偿的请求,惊动了公安、劳动站、工会等部门,给飞业公司外在形象造成极大的影响,给予刘某海记大过一次。

刘某海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采取威胁、恐吓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为达到其获得经济补偿目的,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飞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飞业公司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一审庭审中刘某海也表示认可《员工手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故《员工手册》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于飞业公司对刘某海发出的《处罚通知函》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刘某海对飞业公司提交的两份邮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邮件显示:2014年2月14日刘某海直接向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邮件要求提前发放2013年年终奖;2014年2月15日刘某海认为飞业公司不应安排其“5天8小时”工作,发邮件给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尽早处理,否则刘某海将考虑从中国深圳园区飞动工厂1栋5楼楼顶跳下。刘某海为达成其诉求以跳楼来威胁、恐吓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明显不当,必然会扰乱飞业公司经营管理秩序,飞业公司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并无不当。

第二,刘某海承认2014年2月19日下午2点30分在飞业公司楼顶作出跳楼行为的事实,并承认其主动打电话邀来了公安、劳动、工会、物业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刘某海称其之所以作出跳楼行为是因飞业公司准备对其记大过。

本院认为,刘某海认为飞业公司处分不当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刘某海以作出跳楼行为来威胁、恐吓,不但严重影响了飞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飞业公司据此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并无不当。

飞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奖惩条例第八项第14条规定,解除与刘某海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判决飞业公司无需向刘某海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典型案例: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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