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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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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08:5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及背景
1、背景:经济大环境未见好转 2、民间:继续不看好中国经济3、官方:“L型”筑底
4、国家发改委:为企业减负。制造业面临巨大挑战,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控制用工成本过快增长。具体措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下调
5、职工安置项目大量增加:2017年所接的职工安置项目数量已经是去年的一半
6、制造业哀鸿遍野:生产厂家很多都变成了贸易商
7、大数据:法院在解除的认定上在收紧
二、为什么要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1、和二胎政策相配套(14个有内容的条款中9个和三期有关)
2、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女职工假期及弹性权利,拉动内需)
三、女职工相关福利待遇及法条
1、 生理假:指女性经期时请的假,当做病假处理,每月可有一天假期。
2、 生育奖励假: 2016年广东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最长可休208天。
2016年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天。
3、 产后适应期: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五条)
4、 产后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5、 更年期待遇: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九条)
6、 原工资标准的定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7、 工间休息及座位: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
8、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八条)
9、 哺乳时间加入往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10性骚扰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民生银行副总性骚扰事件)
四、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误区
1、 三期女员工到底能不能解除?
① 不能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 可以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③ 不能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为规避风险,最好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④ 可以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消亡
                  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律后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第二十二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2、 三期女职工调岗的问题(主动权在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 产假及奖励假的企业困局(时间太长)
①企业成本困局(企业和女职工之间的利益博弈)
②员工成本困局(维权or重新找工作,过度保护可能造成反效果,奖励假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执行女职工享受的假期甚至变少了)
4、 孕期女职工在司法中的特殊保护
①法院对孕期女员工案件的证据审核严于普通员工案件
②法院对孕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的考核会放宽
③三期女员工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倾向于判履行
5、 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①保胎假工资: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处理。
②产前假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并且在增加工资时应做出勤对待。
③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产假工资的支付分为两种情况,即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员工,根据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
备注:a、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b、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
④流产假工资:流产假的工资待遇标准与上述产假工资待遇标准完全一致,员工按照应休流产假的天数领取生育津贴或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⑤哺乳假工资:哺乳假属地方性规定,企业应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哺乳假要发工资,同时算工龄。广东省规定,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⑥护理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⑦生育费用的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有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企业无需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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