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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究竟旷工没有?究竟被除名没有?由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员工考勤表根本不能作为法庭证据。重庆市一家摩托车有限公司就因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举证,而被法庭叛令支付给该公司一位副总剩余年薪15万元。 2003年6月,朱某与我市一家摩托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朱某职责的确认书”,约定该公司委任朱某为营销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期从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朱某最低年新不低于18万元。该确认书签订后,朱某按约到营销公司工作,两个月后收到工资共计3万元。去年底,朱某突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15万及相应的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该公司签订的那份确认书,包含了工作职责、劳动报酬、任用期限等内容,合法有效,应视为劳动合同。根据此确认书,可以认定朱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这一问题,该公司并未认定,但他们认为朱某在营销公司仅工作了两个月零7天, 此后因在试用期旷工就被按规定除名了。 庭审中营销公司特意向法庭出示了2003年7月、8月、9月这三个月的员工考勤表,并以此证明朱某在2003年9月7日后就再未到公司上班。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工资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而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对朱某的行为和被除名的原因进行举证,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面的考勤表,根本无法证明朱某的旷工行为和被除名的原因。 随后,法庭叛令该公司给付朱某余下的15万元工资,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FONT color=#d2691e>请教各位师兄师姐员工旷工到底需要什么证据?</FONT> 本帖最后由 温州小兵哥 于 2011-8-11 07: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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