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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试用期对员工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岗位,促进试用期员工的成长和进步,适应公司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相关说明。 1、 试用期是指公司和员工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2、 试用期起始时间是员工报到之日,结束时间是员工转正之日。 第3条 职责。 1、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入职引导、实施公司级培训、组织对新员工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2、 用人部门负责新员工的工作安排、培训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4条 管理原则。 1、 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采取“辅导与开发”和“管理与评价”相结合的双重方式。 2、 试用期员工的管理以各用人部门为主,人力资源部协助。 第二章 试用期限管理 第5条 对新进员工原则上均应设定试用期(特聘、特约人员及董事会成员除外)。 第6条 员工试用期限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公司有权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结束试用期。 第三章 员工入职前准备 第7条 招聘人员就新员工的入职时间、入职指引人等与用人部门做好协商、并准确填写“入职事项准备清单”。 第8条 招聘人员在新员工报到前1日准备好入职时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入职申明”,准备好“员工手册”。 第9条 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报到前1日按照“入职事项准备清单”准备物资。 第10条 部门负责人实现了解试用期员工的工作经历、教育程度与所受过的专业训练,指派相应的入职引导人。 第四章 试用期员工入职管理 第11条 新员工入职时需携带以下个人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 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 近半年内有效的体检报告。 4、 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5、 部门岗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等,具体按录用通知要求执行)需提供本人房产证明、户口本、驾照等。 第12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解答试用期员工的疑问。 第13条 人力资源部收取试用期员工所有应交资料并装订备档,建立试用期员工档案,同时在OA数据库中录入相关资料,公告试用期员工相关信息。 第14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入职培训,培训课程包括公司简介、企业文化、薪酬福利、职业生涯规划和商务礼仪等。 第15条 办理完入职手续后,行政人员向新员工发放办公相关物资,人力资源部将新员工介绍到部门,由部门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五章 试用期培训 第16条 为使新员工尽快、有效地融入公司,早日在工作岗位发挥其自身优势,公司对新员工实行公司、部门、岗位三级培训。 第17条 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和要求,建立部门新员工培训方案,依此制订新员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入职引导人职责 1、 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各部门情况,将试用期员工今后要紧密合作的部门和员工介绍给他们,同时介绍企业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安全出口和洗手间。 2、 与试用期员工进行入职面谈,商讨其入职后具体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所在部门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等,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今后工作中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3、 教试用期员工熟练掌握OA系统进行操作。 4、 公司举办活动时,应及时告知试用期员工并同其一起参与,让其尽快融入公司。 5、 负责与试用期员工进行正面沟通和工作引导,及时了解试用期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尽快解决问题。 6、 在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上给予客观并明确的评分及建议。 第19条 员工入职后,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照各岗位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20条 新员工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及培训考核结果,可作为判定试用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试用期员工沟通 第21条 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员工入职的第1天与其进行简单的电话访问与跟踪。 第22条 试用期员工入职第1周、第2周、 1个月、试用期结束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与其面谈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23条 试用期面谈人员标准见下表。 试用期面谈人员安排表 第24条 试用期面谈具体内容。 1、 第1周、第2周面谈,首先由面谈人向试用期员工的入职指引人了解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情况,再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评定,进而进行访谈。 2、 新员工入职1个月的面谈,由面谈人与试用期员工进行沟通,指明试用期员工目前较好与不足的地方以及是否有需要帮助的地方。 3、 试用期结束面谈,由面谈人将试用期员工是否转正及原因告诉试用期员工,如转正则需沟通转正后的待遇情况及下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七章 试用期薪酬福利管理 第25条 试用期员工的薪资标准按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当月实际工作日。 第26条 试用期员工的各类补助按正式员工的80%发放。 第27条 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28条 试用期员工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八章 试用期员工考核 第29条 试用期员工实行月度考核和转正考核,试用期员工对当月工作作总结,指导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鉴定,考核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作为转正考核依据。 第30条 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考核合格的员工可继续试用,必要时可提出改进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予以辞退。 第31条 试用期满前2周,试用期员工可从OA系统根据转正流程申请转正。 第32条 试用期满前,试用期员工的直属上级就试用期间该员工的绩效、能力、态度方面进行评估,并填写转正评估表。 第33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所在部门提交的“转正评估表”和工作记录进行转正审批,并审批转正生效日期及转正后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34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签发“转正通知单”,并由转正人员在“转正确认表”上签收,以示确认。 第35条 员工表现优秀,可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提前转正。 第36条 经审批转正的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转正手续,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信息的更新。 第37条 试用期间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38条 员工试用不合格应予以辞退,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39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由总经理签字后公布生效。 第40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修改意见,总经理批准通过后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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