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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zio0532 于 2019-3-19 11:46 编辑
首先,需要确认一点:现在是要在年度总额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月度发放金额,再省出一个月,作为年终发放,是这样子吧?
如果确如上述,第一个问题是,月度发放部分变相减少,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延迟发放,员工会有较大的心理抗拒,员工是否接受是最大的考验。此时一方面已考虑能否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要考虑员工的稳定会有多大冲击。关于合法合规要去看下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是如何约定的。至于员工稳定性,则就是看波动的员工是哪些层级,覆盖面有多大,去考量把握。
第二个问题:年终发放部分不与绩效挂钩,仅根据当年度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全额发放?还是要与绩效挂钩,核算后发放?这两种做法于慧影响员工的接受度,假如是后者,会让员工认为这是变相的通过考核扣减工资。
假如员工全部或大部分接受,那么一方面要去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补充,工资方面的约定。另一方面修改薪酬相关制度,通过程序使之合法有效,且留存员工知晓认可的证据。
题外话,如果公司就是一定要调整,那么就一定要尽可能去说服员工,通过发放形式变化前后,员工实际到手的差额分析,如果这种发放能够带来合理避税,让员工实际到手部分增加,那么这样可能会一定程度抵消员工对延迟发放带来的抗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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