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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工作中,很多公司会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的,这里,就一起和2号人事部来看看,针对下方案例精选分析吧。 案例: 2011 年 7 月,张女士入职深圳某网络系统集成公司,岗位为业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 同,其中试用期为 6 个月。张女士在面试前,填写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办理入职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的婚姻栏均填写的是"未婚"。七个月后,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商务部经理非常生气,认为人力资源部招聘把关不严,张女士刚熟悉工作流程就怀孕了。 人力资源部认为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 2012 年 2 月将其解聘。张女士认为公司招聘并没有要求应聘者未婚,隐瞒结婚的事实并不妨碍工作。因此,张女士认为公司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张女士的仲裁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并非其从事商务拓展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质性要件。是已婚还是未婚不会导致张女士不胜任这份工作,也不会对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双方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二者不具有实际关联性。 此外,张女士的真实婚姻状况并非用人单位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张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并不会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 致其蒙受经济损失,或损害其他员工的合法利益。 因此,2号人事部认为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时,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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