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287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聘录用] [案例分享]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吗?

[复制链接]

6

主题

5

听众

136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注册时间
2019-8-13
最后登录
2019-9-10
积分
136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1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09:3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回顾:  
     小王2017年9月6日入职服装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的第一个月,小王请假两次(在服装重要看样期间),迟到一次。试用的第二个月,小王不慎摔伤请病假两个月。服装公司决定将小王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3月4日,小王在《员工转正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2018年1月,服装公司再次对小王的绩效进行了考核,并于2018年1月31日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小王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深度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的磨合与考察期,当出现特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员工无法达到磨合与考察的目的,应当允许双方在法定标准内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双方原先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此后虽进行了延长,但延长的原因系小王的工作表现不佳,因病请假等原因而需进一步考察,而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法定期限,试用期内也未降低小王的工资待遇,且已征得小王本人同意。因此,该行为没有侵犯小王的合法权益。小王要求服装公司赔偿延长试用期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

合作邮箱:legalservice@aimsen.com

1

主题

3

听众

205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9-8-17
最后登录
2019-9-7
积分
205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21
沙发
发表于 2019-8-17 11:03:02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的应该是是试用期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而用绩效考核的形式是否合适?在劳动合同约定中是否有绩效一项?所以使用员工试用期期考核表个人认为比绩效考核更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