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飞毛腿快件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帮其同事孙某代打三次考勤记录。事发后该公司以王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未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半后又以帮同事代打考勤记录,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申请仲裁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代打考勤记录与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事件之间,时间间隔在一年半左右。发生代打事件当时,该公司已经以王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未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该公司已经放弃了基于所谓的王某“代孙某打卡考勤”的行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在时隔一年半之后再以王某代替孙某打卡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属不当。故法院认定,该公司与王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务中需注意,法律并没有对“代打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来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法律有诸多规定,并不是所有制度制定出来都能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避免用工风险是一门学问。 合作邮箱:legalservice@aimsen.com! c4 n4 D0 |, r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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