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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众法律网:员工长期旷工不上班,企业还需支付经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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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11:42: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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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众法律网 于 2020-4-28 11:48 编辑


员工长期旷工不上班,
企业还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01
案例分析
吴某为x企业当保安已经7年了,一日,吴某和小区一业主因琐事在公共场合打架被领导知道后对其进行了处罚,吴某心生不满,委屈并气愤,此后便经常迟到早退,到最后演变成长期旷工不上班。
鉴于吴某长期旷班不上班的情况,该公司据此认定吴某已自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停发其工资、停缴社保,将其除名。后来,吴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个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长期旷工是不是可以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我们已经提到,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三种,但是并没有一个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所以该公司认为这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也不存在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
如果该企业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吴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说明送达至吴某,通过必要的程序后,企业是可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该公司并未按照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只是自以为吴某长期旷工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结果
劳动仲裁局给出的判决是:该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02
合法辞退三步走
明明是员工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后企业还要向该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赔偿金?企业真是有冤无处诉!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将上述事件均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处理上述员工时,合法辞退坚持三步走原则:
1.用人单位邮寄《催告函》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先向劳动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回公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2.提供作证
《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而且要证明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所明知的;其次,整个程序需公开,并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送达。以表明该员工实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解除合同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3.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上班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涉及许多细节问题,针对不同事件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些差异,稍有不慎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事前防范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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