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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宇一子衿 于 2020-8-27 09:20 编辑
/ d; E/ X3 x# ^9 Y6 _
9 V2 m: R5 Y# [7 F, m* Y9 r首先,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照公司法,就其所有者角色是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因此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9 U# ^3 D/ j5 s" ]
其次,执行董事,如果不是法人代表,原则上是不禁止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参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辞职的通常做法(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辞职送达之日即是离职之日),及证监会(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的监管措施(决定扣罚奖金等),其又不太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考虑到其聘任是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当于有了劳动协议,因此从管理上,不建议再签订劳动合同。
/ t3 @7 j# e9 {最后,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如果其不是公司法人代表,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法人代表,则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等于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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