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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 补充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中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11号),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财务列支问题,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对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及其他工资管理办法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应付工资无结余,而企业盈利情况较好,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要调整纳税所得额。
2. 对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在当年度清算的计税工资控制数大于企业实发工资部分的额度内,可按规定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应付工资;实际纳税时,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如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控制数的,不能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对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3. 对实行“二不超”工资管理办法的股份制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实际缴存额,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应付工资;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调整纳税所得额。
4. 对没有任何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确保当年度财务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办法,所需经费在事业支出中列支,预算科目列“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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