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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一家有600多人的原国有制造型企业,2004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公司实行全员持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于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
由于这是一家刚改制企业,大家为了平衡内部利益及利害关系,选举原党政工会一把手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为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直接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如公司所有的采购合同必须报监事会审阅通过后才能签订,公司所有的外配协作单位必须通过监事会成员的考察通过后才能进行合作供货,从而产生监事会监督手段、渠道和对象的模糊乃至错位。
从新公司法的定义来看,监事会所必须监督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东的权利,有责任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上述有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改正。
所有我们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定义角度,重新给监事会进行定位,明确监事会监督的对象,同时理顺监事会监督的手段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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