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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3-30 14:0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看劳动合同法感觉颇多
发在征集意见那里的文字都被删除了,再写1次
1)试用期的设定操作性差
2)脱产培训6个月才可以约定服务期使得企业加大投入的流失,提高了企业的成本
3)员工自主提出辞职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补偿,有些奇怪,难道员工认为自己找到了更好的单位,企业还要给钱送出门去?明显不公平
4)员工只要是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了,完全不承担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责任,因为没有责任,那还要签订合同干什么?
劳动法本来就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这个劳动合同法更加是一个奇怪的东西,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也要合理保护不能过度保护,这个法律的基础就是企业都是坏的,员工都是受害者,什么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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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参考下经济合同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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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浮躁的社会,连法律也要来保护浮躁,企业的运行环境越来越恶劣,呵呵,打工好啊,有保护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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