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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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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6-19 09:2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员工休假如婚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如何处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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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20 16:1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多看看劳动法及其补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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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1 17:02: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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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3-27 15:1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有,在百度里一查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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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8: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婚假3天,晚婚假13天(广州) 探亲假有公司没有 丧假3天,追加往返天数 病假一般扣40%的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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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0:4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原创] 员工休假有国家法律条文没有?

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丧假和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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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21:5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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