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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遇到这样一个人员:他去年7月入公司,11月查出肾衰竭,然后做了换肾手术也享受了相关的社保待遇.公司也为他做了募捐.他的劳动合同是到2006年10月30日.此人在今年的2月曾出院后回公司要求过上班,当时我们要求他出具医院的康复证明再给予安排合适的岗位,但他去做康复检查时发现再次病发,入院再做了一次手术.我在这里提到他曾经回公司的原因是想说明,并不是企业不想给他工作机会或怎么样,而是因为企业毕竞不是福利机构。所以针对他的情况公司打算在合同到期时不再与他续签,但目前我遇到了这几个问题:5 U" ?6 f; K8 f. Y# S# }% s0 S3 f
1、他能够享受的医疗期是多长,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 ?: j8 o6 b' I 2、医疗期是应该以病种来决定还是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决定?象他这种病应该享受多长时间?
4 n, i- C) Y0 g$ r 3、如果他的医疗期未结束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企业能否根据期余下医疗期的时间给他签定指定时间的劳动合同0 Q: m! z" K( a9 b7 J
4、如果结束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什么医疗补助金等诸如此类的补偿金?应有那几类补偿金,标准是多少呢?1 n4 _* c% o* G, B. O
请大家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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