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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和培训制度(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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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5 10:5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十条根据公司用工的不同,员工可分为如下几种: 4 Z0 D E5 K' C7 `1、正式员工4 v! D4 [9 B2 e% u; @' h 是指经本公司试用合格并与公司已经合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合同仍在依法履行的员工。$ t( e f' q" e3 G 2、实习员工7 E* A3 c5 W+ d0 R( n+ R 是指在本公司实习的大、中专学校学生。& I! ? c3 m6 r, p6 U 3、外聘员工9 x9 i0 n3 b4 _% W1 _ 是指因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的高级人才、高级技术人员、顾问、专家、因业务关系被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派驻且不在主管部门编制的人员、同级协作单位因技术委派在本公司领取薪资人员等。; b: H0 q) X; s, L5 G" U 4、试用员工 ( z' ~4 H S1 q是指尚在公司试用期的员工。 " m4 w" F/ C, }! d- O; D* R5 u4 H5、临时用工 : }4 D5 o+ p6 ~是指公司、分公司或公司下属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人员。3 f" M- T4 P, W 以上1—4类用工应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较短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仍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 X- D/ H. p& J0 x" T# e6 z) P* J第十一条员工招聘应严格执行公司用工操作规程,即第一步,各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先行拟订用工计划申请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第二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及时报总经理批准;第三步,用工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提出调配或招聘计划进行调配或招聘录用。对总经理未予批准的申请退回原部门,不予招聘。5 }% E' K, k5 |& ^, A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聘用 & d& i" N* ~8 m1 Y2 B1、国家法律规定不可录用的人员。 ) Y9 J; {2 x5 E$ i4 o2、学历和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 V- C0 A6 l) m1 K' K3、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岗位工作的人员。, J, k5 B9 j: D) m" P8 { 4、德才欠缺或有才无德的人员。8 P& }- O7 K; w; g; _+ u 5、不能赞同和融入公司企业文化,缺乏进取心和工作热情的人员。 . o1 p3 F: w! _) `# c9 L; p6、公司开除或解聘的人员。 # a% C8 Y/ h' [2 _2 H6 l- G* s7、从公司离、辞职员工未满三年者。 , J! ?7 \; H: s* r" r X第十三条招聘时员工应提交如下相关文件 8 p8 w, ?6 W G9 c$ Y; d1、个人履历表; * j2 A7 A2 W2 U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d) R; @' \2 ^/ K4 G& T 3、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9 L! V7 f) Y& U: P9 M9 ] 4、三个月内的免冠小一寸照片(黑白或彩色根据公司规定);- u! J& Z7 k7 ]2 d: ~- W: h6 S 5、其它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 3 t9 @! H* q2 @& `7 }, w第十四条员工被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时,将被立即解雇。 " r( @5 w4 A0 [ z; [' Z4 p0 p6 x* p第十五条招聘审查4 `& M. }: I# c5 v7 }) o 1、行政人事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履历、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初审和复审。初审是从众多应聘资料中初选出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人员;复审是要从符合要求的人员中选出更适合的人选。) O4 [ Y _( h. u; q 2、审查分一般资料审查和特殊资质审查,对一些岗位要求应有的资料不仅要应聘人提供复印件,还应审查原件。0 m6 d" r+ e5 [1 p3 j2 m5 v6 E 3、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审查人员应给予书面记录,以便对符合条件者做更进一步的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聘资料公司不予退还,由人事部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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