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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
$ ?* i5 \ g, t( C9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
$ [8 O% ~8 ~9 H" R5 w* q+ b实际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按以下几种情况掌握:原固定工个人缴费制度始于1992年(冀政[1992]41号),我省从1993年(冀劳险[1993]4号)建立个人缴费补贴,也就是说固定工实际缴费年限,最迟不得超过1993年1月1日;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始于1986年10月1日,自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招收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时工的个人缴费从省政府《河北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1990]47号令(90年2月份),90年2月以后的临时工必须按规定缴费。现在仍为临时工的计发养老待遇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在国家和省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的年限,均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在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F* a: T0 ~; F, {& z( B( U* O
综上所述,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 k4 |! n* @8 E- |9 Q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作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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