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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Q9 s" i ~2 V) f+ M9 m8 L/ a
笔者前年应聘到广州市某大型龙X通信连锁企业任职,但入职后半年,人力资源部经理忽然修改公司的<<行政人事规章制度>>,其中出现多处明显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条款。现将这些条款列出来:
4 o; o$ m8 R! U" [1、 员工在享受晚婚假期时,必须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方可享受。
- a" w6 t+ p+ E; }8 w% a% @. d2、 员工在享受产假时,必须在本公司任职满三年方可享受。
& V* }1 G% @ u3、 员工享受的产假工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处于在保状态的员工,按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一切相关待遇由员工个人负责。( O6 F4 R0 ^2 Y: k1 h
4、 公司因行业的特殊性,均在法定假期安排员工加班,但从未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的加班费。
* V i g; [ L+ m5、 公司在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方办理社保,从未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0 I, M* \0 j: v' @) v6、 公司在2005年7月以未完成销售指标为由,每月扣发员工的工资10%。# O# u3 O8 V; X! `6 e
7、 公司在2005年7月发生计划生育承诺书,要求员工必须在公司任职满三年方可享受产假,并在孕产期间接受公司的岗位调动及薪酬调整。- Z" O6 A4 X2 H# X5 E* F
此公司的各项明文、不明文规定,已多处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公司为了规避
, o# _* e: G/ {- X Z* i这些违法的法律责任,采取各种形形色色的手段规避。例如在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以合同期满不续约为由,不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员工续约。又或者在员工孕产时,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员工工作不胜任、表现不佳或身体不适合为由,调整员工的岗位,大大降低员工的薪酬,从而逼使你自动离职,或同意领取公司少额的补偿后离职。这样公司就可以不用支付女员工的孕产假工资。更绝的是,明明在员工任职期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及按法律规定的婚假工资等福利待遇,却在员工离职时均要求签署<<离职协议书>>,<<离职协议书>>上的相关条款约定:“员工确认公司已全部付清在职期间应向其支付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补偿、保险金等一切费用及劳动报酬,员工承诺不再向公司要求任何其他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需被追究违约责任。”“员工对在职期间的一切存在异议的,可协商解决,不得向劳动机构或法院申请申诉。”如果员工不签名的话,就不能结算当月的工资了。. V4 F, s5 A4 G0 Z; d. K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们,面对自己辛苦的工资不能领取,不得已都会无奈地签名。但签名以后想等领取完工资再向劳动仲裁或法院申诉。结果得到的判决却是“该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申诉人无法就其主动提出证据证明是受到胁迫下签署的,此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经查证,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婚假工资、加班费及扣除了因未完成销售额指标的10%工资,但根据此协议书条款,视为员工放弃追讨的权利,故此不予支持员工的请求。”
& L6 v2 f. \/ n9 X, u& D员工向天河区社保中心投诉该公司未办理社保手续,该中心只责令公司为投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并未查处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为所有已入职多时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手续。笔者近日多次走访市保险中心及市劳动局、医疗中心投诉或咨询,得到的答复均为此种情况下,可由社保中心责令公司补缴医疗保险。笔者将此情况反映给该中心的负责人张科长(办公电话:38899537),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从未办理过此类的补缴手续,如果真的是这样,需要收到行政命令才能办理。张科长还质问笔者,如果该区所有未参保的人均要求补缴医疗,这不就做死她们了吗?
0 x; l, Z9 s% N8 x+ L0 ?- H笔者不由得质疑及惊叹,究竟国家现时的法律规定保障是劳动者的利益还是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明明显而易见公司的各种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依法的查处,还被公司利用<<离职协议书>>明目张胆地规避了相关责任,使这些违法行为得到了合法化。明明有政策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却被该科长以无收到行政命令为由拒绝办理。现阶段劳动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社保问题,要求申诉人到所属的社保中心稽查科投诉解决,却被此科长以没有行政命令为由拒绝为理。使笔者陷入了投诉无门的困境。
% l! O; ^ b: R+ F试问,在千千万万的劳动者当中,笔者的经历可见现时企业钻法律空子的问题严峻,若然政府相关部门仍然是这种处理办法,又怎样起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受侵害的又焉止笔者任职此公司的近千名同事,在现阶段这个供大于求的就业问题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时都是敢怒不敢言,在离职时要争取自己在职期受侵害的利益,却被公司一张离职协议书,无法合法地追讨自己的利益,那么就算<<劳动法>>再怎样完善,都是形同虚设,企业仍然可以我行我素,更有企业甚至说出:“到我企业上班就要按我的制度办事,什么劳动法我才不管!”的言语。
# L9 ^$ x, d$ ?笔者希望大家一起关注这一问题,将这些企业公布出来,让优秀的人才不要到这些企业任职,从而抵制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更希望政府各职能部门取消这种认定,合法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才能减少出现劳动者因被欠薪或种种不平等待遇时,通过抓吊桥、跳楼等手段向这个社会进行无声的申诉。) }9 b; d: i/ B3 h- D; i
最后,笔者不得不问:究竟谁能真正拯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大众传媒?是劳动法规?还是各监督职能部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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