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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离职时都要求员工签定《离职协议书》,离职协议书第八条规定:公司已结清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福利、津贴等,员工承诺不再追究公司任何的经济补偿。员工与公司发生争议的,不得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e7 t8 ]/ p, E3 A9 b8 l
我公司一直以来均未支付员工加班费,也按国家规定提供婚假。我已申请了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但得到的答复为经查公司只支付了五天的婚假,在其职间因公司未完成标扣减10%的工资均为事实,但因签定了离职协议书,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视为员工已放弃了追诉的权利。, X7 `' x$ m4 a4 k
因这份离职协议书是在未领取工资的情况下签定的,公司以不签定就不发放工资为由,要求我们必须签字的。我认为该离职协议书中第八条公司并未给予结清(因签字日期在前,领取工资日期在后),因此无效。另外,此离职协议书当时公司口头要求我必须签名,否则就调整的我岗位到新塘上班,因怀孕无法到这么远的地方上班,我只好签名,公司举证中承认调整我的岗位,但却不承认调整到那么远的地方,承认了调整后薪酬将发生变化,我认为是受到公司这种胁逼才签的,并非我真实意愿,请问律师,要怎样举证才能证明此《离职协议书》无效,我又能否追讨合法的权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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