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脚丫 发表于 2006-7-28 09:25:00

[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同到期

李某在公司做前台,05年7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期限十三个月,今天的7月31日到期。
因其工作表现欠佳,公司于7月14日经与其协商确定不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因应在合同到期日前30天前通知员工,我们未及时做到,同意付给其14天的赔偿金),目前李某已办完交接手续并离开公司多日。
今天李某突然来电,称自己怀孕,此时离原有合同到期日还有四天。

我的问题是:
1、公司可否与其签订新合同时,降低其原有工资?
  降薪理由:原本是因为李绩效不佳才促使离职,现因特殊原因返回公司,公司本不愿意接收,且新招聘的前台已经到位,工资比李某低很多。我们本可以用较低的成本雇用较好员工,但现在不得不使用原有的差员工,所以,降薪。
2、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处罚规定是否适用于孕妇?
  如李某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受到书面警告、或其他处分,如累计处分已达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可否立即解约,孕妇是否享有特权?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现在我还有一个问题,一并增加进来:
3、中止合同与解除合同有无本质的差别?用户“光脚丫”于2006-7-31 10:32:32编辑过此帖。

虫子大哥 发表于 2006-7-28 12:08: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一、员工离职前没有说明是否怀孕,公司无过错,我想办理离职是没有过错的。
二、已经办理了离职,之后再来找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怀孕时间的证明材料,是否在离职之前怀孕的,还是离职之后?(互相找茬吧)。
三、本员工是否结婚?
四、如果她一定要回来的话,公司可以调整她的劳动岗位,比如:清洁工,好象劳动法没有规定孕妇不能调整工作岗位吧,只有怀孕一定时间后,不适合的岗位不能安排的规定。
五、员工手册的处罚开除员工要有确凿的证据的,在职的孕妇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个人观点吧,希望大家讨论

峻滔 发表于 2006-7-28 12:44: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怀孕女员工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据第二十五条 与其解除合同;但根据你讲述,她好像没有什么违法行为,仅是因为业绩不佳.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是可以同怀孕女员工以终止劳动合同形式解除用工关系的.因此你单位在7月31日到期后与其正常终止关系即可,但遗憾的是你方未坚持到后半个月.
   综上所述,你方与之解除合同无效,应该恢复与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及各种待遇按全月发给对方,收回支付大案要案4天补偿金.到7月31日给其下发终止劳动合同书即可.

XZT28 发表于 2006-7-28 17:10: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同意一楼的意见。是何时怀孕的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确切证明材料,否则,可视为终止合同无过错。

飘一族 发表于 2006-7-29 16:49: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一楼说的很有道理~~

ys117 发表于 2006-7-30 09:33: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目前李某已办完交接手续并离开公司多日",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否可以说,虽然原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但是实际上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否则员工为何不继续履行工作的义务而离开公司?
    所以提前终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认为这一点很重要,即从法律上讲公司没有强行、单方面的终止劳动合同。

    明确了上面这一点之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反过来分析看看,用下面一个更简单的情形来描述:

    假如一个员工与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第2年怀孕了,但是随即她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交接离开公司。
    这之后是否在孕期内员工想回来就回来?而且可以回来干一段时间再解除合同并离开公司、再回来干一段时间再解除合同……这样一直循环下去,是否企业都始终必须按照员工的意愿去做?如果这样的话,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简直成了一种儿戏了!

    《劳动法》的目的之一是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基于现实的考虑会适当的偏向劳动者,但显然不会完全不顾企业一方的利益。

    所以,本案例我认为员工来电应是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可以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时任何一方都有不签的权利,薪酬、岗位等自然也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了。用户“ys117”于2006-7-30 9:42:19编辑过此帖。

ys117 发表于 2006-7-30 10:01: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我个人认为一楼的部分说法欠妥,希望借此交流一下:
1、对于一楼所说的第二点,假设双方是在7月20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完所有手续、员工离开公司的。那么需要明确到底7月21日~7月31日双方是否还要承担原劳动合同相应的义务?
    如果是,那么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是为什么?而且如果是的话,区分7月20日之前怀孕还是之后怀孕都是没有意义的(且不说医学上能否清楚的界定),因为即使是之后怀孕的,按照上面的说法,公司还是要继续承担义务的。
    如果不是,那么双方在法律上不再有任何的劳动关系(除非当初终止合同时存在有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随便员工什么时候怀孕都没有理由要求公司一定要与员工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区分7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怀孕也是没有意义的。

2、对于一楼所说的第三点,员工结婚与否无关紧要,即使未婚先孕,仍然可受劳动法保护(即孕期不得解除合同等规定),与正常结婚一样,所不同的仅是不能享受休假、补贴、保险等待遇而已。

3、对于一楼所说的第四点,大概意思是说员工回来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征得其同意,除非能证明其不能胜任原岗位,不是说企业想调岗位就可以调的。

4、对于一楼所说的第五点,前半部分我认同,后半部分是有条件的,对此我同意二楼的说法。劳动部的一个发文里专门提到了这一点,《劳动法》第25条的优先级是高于第29条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

    非常感谢楼主提供如此好的案例、以及大家的丰富意见,使得我有学习的机会,希望大家一起踊跃交流。

ys117 发表于 2006-7-30 10:16: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对于二楼的说法“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是可以同怀孕女员工以终止劳动合同形式解除用工关系的”,我认为不妥。
    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孤天 发表于 2006-7-31 10:42: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首先,我希望大家应该明白几点:1、公司已经和员工协商办理了离职手续,也就是说双方已经经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2、公司已经给了员工补偿,而且员工也认可这个补偿。
  明白了上面2点,我们在接着说下面的问题:1、员工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有权利拒绝她的不合理的要求;2、员工是在辞退后怀孕的,所以公司是没有义务给她提供工作岗位的。

reniy88 发表于 2006-7-31 15:34:00

RE:[原创] 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已离职半月,在劳动合

,到处都有这种“人才”。登记个姓名,我是不会要她的。总是不把精力放在事业上,总是搞歪的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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