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同意楼上观点RE:今早吃了大苍蝇~~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千万要有程序呀。RE:今早吃了大苍蝇~~
他是什么时候做交接的?RE:今早吃了大苍蝇~~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其一是否有工作交接的书面证据,其二单位是否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RE:今早吃了大苍蝇~~
感谢大家的关心.还有几个问题和大家探讨一下.1.关于交接记录.因该员工合同到期时拒不交接,最后协调时也只是交了员工手册,工作证之类,交接记录不完全.
2.关于合同期限.合同到期终止,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个月."无心快语"大大的回复在江苏及2006年是否适用.
3.关于12月工资. 这应该是合同期内必须支付的.不存在以补偿金名义吧.
我是这样处理的:
1.12月17日挂号信寄发"合同终止通知书"
2.同时告知:因其已领取12月工资且有2人以上证明他知晓合同到期且不续签的事实,对于他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限.
PS: 前两天又收到他回复,虽然收到通知书,但依然要求补偿金,并对之前知晓合同到期拒不承认.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到现在我没理他,我想即使上仲裁的话,也站得住脚.如果合同到期终止要提前一个月的话,就吃憋了.(只提前了半月). 实在不行就阴他,他拒不签收,找两同事证明一下~~~
这样做就有点不厚道了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1、此事令人心烦,确不要太为此烦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面对所述小人,不要让他得逞。2、必要时陪他去仲裁,你也告他离职没有办好交接,也是违反规定的。要主动些。你也给他找点麻烦,起诉他。
3、以后工作中,以此为鉴,谨防小人。
RE:今早吃了大苍蝇~~
呵呵,我们HR以身作则,按程序办事,程序在公司管理高于权威,高于人情就这样
以下是引用无心快语在2006-12-22 17:20:50的发言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实际上,我认为,提前30天通知应不包括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也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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