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zaiqiang 发表于 2007-12-14 13:05:00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我们需要等待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才能进一步明确执行力度。但作为企业来说,如果想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执行而不是规避,这必然是正确的选择。
本人愿意与同行分享更多个人经验。QQ:491654797

青鱼1973 发表于 2007-12-24 13:13:00

re :主题:[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在我到新公司的时候,对方提出了试用期是三个月不超过6个月,但是合同的期限先签一年,那按劳动合同法是不符合法律的,那该部分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是无效?是否是企业为了规避解除合同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才故意延长的啊?

北桔子 发表于 2008-1-11 09:34:00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今年关于劳动用工的相关制度,从今年劳动合同的颁布,到带薪年休假的提出,我认为国家在不断的消除阶级的划分,消除劳动者身份的不平等,象国企,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做相同的工作,收入能相差一倍以上。这是劳动人民内部的阶级,劳动人民是光荣的,是平等的,只有岗位的不同,没有身份的不同。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1-16 17:23:00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政府一定要负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

ricky9604 发表于 2008-1-18 19:12:00

支持

关键看企业所处地区的执行力度

ricky9604 发表于 2008-1-18 19:13:00

支持

ricky9604 发表于 2008-1-18 19:13:00

支持

ricky9604 发表于 2008-1-18 19:15:00

支持

ricky9604 发表于 2008-1-18 19:15:00

支持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1-21 09:08:00

参考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住房公积金做为员工福利,国家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不提供。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