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P>如题,还有就是如果平时加班是调休的话,是不是属于综合计时工作制??欢迎大家讨论。</P>回复:是不是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
法定节假日要给加班工资,其它的加班可以调休的。平时加班给调休,不属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可以看看相关法规。
回复:是不是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
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付300%工资,其他时段都可以调休。但注意调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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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调休,虽然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但是也没有明确 说一定要支付工资,补休不可以,我觉得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调休,有些行业一年365天24小时都要上班,那怎么办了,所以只要是可以调休的情况下,保证员工的加班补休完就可以拉回复:是不是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弄清楚工时制度。我国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一标准工时制度。超出的算加班。
2、综合工时制,即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分别以月、季度、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的周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算加班。
3、不定时工时制,每一工作日无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该制度的,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班也有三种: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
下面我们看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因此,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日加班的,不得安排补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按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的,就按200%支付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安排补休。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按150%支付加班费,节假日安排劳动的,按300%支付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只有在节假日安排上班,才按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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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7楼的答复。我这里指的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其实很清楚了,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有规定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加班的,则可以以同等时间安排补休。
现在的问题就出来了,法律规定工作日加班必须支付150%的加班费,但是相信很多企业都是只给了调休。这样做是不是违法?或者拖欠劳动都工资??
在实行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日加班,究竟是不是可以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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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法律的规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150%支付加班费。
换句话来理解就是:只要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150%支付加班费。
通过这个转换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情况下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150%支付加班费呢,条件就出来了,只要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这个条件,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再来分析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转化为“只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那什么情况下应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条件就是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并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可见,员工在休息日工作不必然支付加班费,因为补休了就可以不支付。只有具备了条件1、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条件2、不能安排补休的,这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因此,工作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不管安排补休与否。也就是安排补休也好(法律并不禁止单位安排补休,可以体现为单位的一种福利),不安排补休也好,法律规定上加班费都是必须给的。
不知道这么分析,大家清楚了吗?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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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理解法律的要求,说白了,就是很多企业正在执行的只要在工作日加班有有安排的调休,并没有支付150%的加班工资,认为调休了就不必支付加班费。这条路的可行性有多少?有没有法律法规支持这么做?是这样作发,不利的法律后果又是如何?楼上的理解,大家都清楚,如果工作日加班给了调休的(事实上法律规定只能给加班费),你给了就是白给,可能还背着拖欠员工工资》?
如果法律就是规定工作日加班段支付150%的工资,那企业实行调休就没有意义了,那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使企业的工作日加班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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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日加班,究竟是不是可以调休?————————————————————
这是一个死杠杠:
补休只针对休息日有效,其他只能发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