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最近我公司录用了一名与原单位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里有“不准在同行业同岗位上就业”之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原单位对员工有竞业限制的话,应该要支付一笔补偿费用的,但那家公司只是在该员工在职时支付了每月10元的保密津贴,该员工离职后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象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录用该员工应该没有什么风险吧?但反过来想,我们公司也会与所有员工签保密协议,如果也象上述这家公司一样,签有保密协议并不能约束员工,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话,那签这个协议又有什么用呢?困惑不解中。回复: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保密协议是无论有没有保密费都生效的,这个如果发生纠纷,具体需参照民事处理。竞业限制需要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补偿,如果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认为竞业限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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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没用,是因为签得时候谁也没有真正把它当回事。回复: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存在,就有某种合理性。保密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作用。至少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依据。回复: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保密协议是无论有没有保密费都生效的,这个如果发生纠纷,具体需参照民事处理。t6WF%m']X6www.uhrd.nett!`)-!tB9a竞业限制需要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补偿,如果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认为竞业限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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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因为这是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规章制度里写写也无妨,但要突出商业秘密的三性,否则就是白写。建议还是用专家专为企业做的劳动合同书与配套文件,里面的《保密制度》可满足你在此的要求。回复: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本案犯的错误是是将保密协议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错误。<BR><BR>在实践中,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本案,这就导致了很多人的错误认识,认为二者是一回事,或者二者没什么区别?其实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BR><BR>保密协议是指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定的要求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BR><BR>竞业限制协议是员工离开本单位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业的单位工作或自营同业的业务的协议。<BR><BR>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竞业限制,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BR><BR>二者有以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不管是否签定保密协议,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竞业限制是基于约定产生,没有约定,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的是不能泄露,侧重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是不能到同业工作或经营同业,侧重是不能做。3、保密就限于保密,并不限员工的就业权,负担较轻;竞业限制不仅限制保密,还限制就业,负担较重;4、保密协议可以不支付保密费用;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保密的期限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短,最长不超过2年。回复 7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赞同!保密其实是员工的义务,就算没有签订任何保密协议,员工也不可以泄露原先供职过的单位的商业秘密,我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其实就是起一个警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