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D 发表于 2009-7-29 09:19:00

关于员工旷工的事情

<DIV id=firstpost>我公司有名员工于2004年2月份进入我公司上班,<BR>于2009年7月1日起旷工,打电话联系他,他不接电话,<BR>发书面的督促出勤通知单给他,寄到他留在公司的户籍所在地,<BR>现被邮局退信回来说:原址查无此人。<BR>现在要怎么做才能够与他解除合同,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R>谢谢,各位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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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 发表于 2009-7-29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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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旷工几日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2、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且已送达员工;

3、要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员工,可以采取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要保留送达的证据,可以考虑对整个送达的过程做一个公证;

4、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一项,明确送达地址,再注明如果员工提供地址虚假或者变更未及时告知单位,视为送达。

综上,在实体和程序上做足功夫,风险基本可以避免。

兰色小旋风 发表于 2009-7-29 09:56:00

回复:关于员工旷工的事情

关于旷工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先后顺序分别是:直接送达本人——直接送达亲属——邮寄送达——公告,楼主现在邮寄送达不成,那之前的2个步骤是不是都做了,如果都做了还不成,那就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将其除名。

hsnjfhr 发表于 2009-7-29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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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直接登报除名就行了。

qdxayly 发表于 2009-7-29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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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除名就行了

寒溪儿 发表于 2009-7-29 16:33:00

回复 2F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 的帖子

直接登报或发公告可以解除吗?

LUCKY_19920415 发表于 2009-7-29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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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等的报纸,必须是有发刊号的报纸

我爱加菲猫1 发表于 2009-7-29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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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送达程序后,可以登报解除。各步骤的证据要保留好。

sherryxq 发表于 2009-7-30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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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D

susanbaby 发表于 2009-7-30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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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上可以规定自动离职的条款,超过多少时间未上班,按自动离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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