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弓长争 发表于 2009-12-30 14:38:00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一些问题

<P>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不想再续约,没有提前通知。同时该员符合公司末尾淘汰的标准,</P>
<P>但是该员个性比较强。试问:从公司的角度考虑,用哪种方法处理更好一些?</P>

renliguojun 发表于 2009-12-30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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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用怎么处理,在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了

雪中鹰 发表于 2009-12-30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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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企业可以举证解除合同,楼主公司末尾淘汰的标准不合法,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jane_6374 发表于 2009-12-30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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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楼。
总之要付经济补偿的。

hsnjfhr 发表于 2009-12-30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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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明“末尾淘汰”是违法的,不建议采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最好不过了。但考虑到该员工个性较强,提前沟通,妥善处理,别贸然行事,造成工作被动或人身的伤害。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青弓长争 发表于 2009-12-30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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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认为不续约较好,而且只用赔偿2008年1月1日至今的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农女 发表于 2009-12-30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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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前通知本身就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果还是没有发出续签意愿,员工办理离职时应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09-12-30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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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做法是结合5F和7F的。

春卷123 发表于 2009-12-30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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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吧,而且合同已经要到期了~

吴腊荣 发表于 2009-12-30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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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F的意见,还有就是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不续签,用人单位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不通知,至期后直接叫走人,按新法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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