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rry
发表于 2010-6-30 12:09:46
对于这个案例本人的观点如下:
1、企业补偿员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应补偿双倍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另一条规定,企业与员工1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企业与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补偿1个月离职补偿。员工已明确提出1月底离职(1月31日),企业提前至1月6日要求员工离职,企业违反员工的意向,相当于企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按法律规定应补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且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是以员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补偿员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由于员工提出一个月补偿,因此,会得到支持。
yurongqiang800
发表于 2010-6-30 12:39:27
我看到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博弈
有时候法律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池塘边
发表于 2010-7-3 22:17:02
对于这个案例本人的观点如下:
1、企业补偿员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 ...
drerry 发表于 2010-6-30 12:0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关于第二点,是员工希望辞到一月底,但公司认为不需要,所以提前结清工资让其走人,其离职书也写的是1月6日,所以不存在补偿。
已经解决完毕,企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员工3000元,员工再打下去也徒劳,因为仲裁已裁决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烟雨紫竹
发表于 2010-7-13 14:27:48
以后员工入职的当天就给签劳动合同。
stepheniela
发表于 2010-7-13 15:39:0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大尾巴的鱼 发表于 2010-4-6 13:0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企业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提醒为时已晚,已经构成了长达1年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在员工入职之日起提醒,并且保留了员工个人不愿意签订的证据,我个人认为,这种悲剧可以避免发生。
批注: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好天了
发表于 2010-7-14 11:22:42
估计每年地方执行的标准都不一样吧,一般有这个不签的证明,在我们这儿是不会判付二倍工资的。
好天了
发表于 2010-7-14 11:25:57
估计每个地方执行的标准都不一样吧,一般有这个不签的证明,在我们这儿是不会判付二倍工资的。 本帖最后由 好天了 于 2010-7-14 11:28 编辑
飘摇水妖77
发表于 2010-7-14 15:11:50
在2009年年底,公司要求签定劳动合同,L员工不愿意签定,
这个有留下书面依据吗?
这个补偿应该是逃不掉的啦
zxxhr
发表于 2010-7-15 23:32:17
在目前的广东这边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而支付的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超过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