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and惠
发表于 2010-6-28 09:06:58
回复 30# 打哈欠的猪 的帖子
您这么说,难道说遇到困难了,我们不是去解决,而是选择回避吗?
这个绝对不支持……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6-29 09:01:58
后面的答复都不错,来学习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6-30 12:52:47
第一点,记住实习协议千万不要和实习生签,一定要和学校签,并注明实习生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说到半年实习期的问题,到半年了吧!那就再和学校签实习协议吧,给实习生换个岗位就可以了,当然不要流于形式,公司一定要这样做才可以哦!
第二点,关于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我觉得这点可在实习协议中约定,难道学校就不承担一点责任,当然别人给你打工,在公司受伤,也是需要给点补偿的,我认为这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来算。
第三点,合同上的工资一律按招照当地最低工资约定,然后改变工资制度与工资结构,关键点来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工资的8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签订合同,个人建议在报到当天就应该签订,避免麻烦!
这里有个问题:学生和学校不是劳动关系!还有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出了事情是不是公司负全责呢?所以必须和学校签!
pyqiong99
发表于 2010-6-30 14:12:00
1、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
2、给实习生买商业保险
3、视情况给予实习生定岗定编。
惠and惠
发表于 2010-7-2 14:39:26
回复 34# pyqiong99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实习期满半年再与学校续签,换个岗位。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这是不合法的吧
明明懂了
发表于 2010-7-6 09:51:15
我们今年也有接收这样的大专学生,我们和校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和学生(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但是给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工资和所在岗位的其他人员一样同工同酬,应该没什么大麻烦吧。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7-6 14:17:10
这里有个基本的问题我认为是混乱的,见习和实习是两个概念。见习期针对的是已经毕业尚未就业的人,这个期限是有限制的,但实习期是针对尚未毕业的学生,这个期限是没有限制的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7-6 15:00 编辑
body
发表于 2010-7-8 15:50:30
回复 2# 92leehom 的帖子
赞成2楼的意见。
关键在于人力资源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实习生管理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实习生为公司所用,而不是带来无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