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1182 发表于 2011-4-2 22:26:38

1、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成立
2、支付经济补偿金12825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N
3、支付赔偿金12825元;----不支持
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因为个人于2008年7月开始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故1997年1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诉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了。
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超时效,仲裁只支持11个月的。
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
----争议在《管理制度》是否公示,个人说从没看到过,那就得看单位拿出的证据的充分程度了,而现在大家在网上都无法看到真实的书面证据。
----另一方面可以看考勤。
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注意仲裁时效是一年,不过该案例是广东的,涉及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规定。
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个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可以继续上诉去法院,法院的时效长一些。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看法。

HR剑客 发表于 2011-4-4 11:48:47

我对本案分析如下:
1.该员工一直在环卫所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已超过1年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环卫所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主张权利,要求环保所为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这一条理应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仲裁委计算加班费的方法可能有误,按照平均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工资绝对不止950元,需待细算;
4.因环卫所采用承包的方式,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员工不接受到承包方任职,那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环卫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这个地方的仲裁委好像不够专业水准,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zwall 发表于 2011-5-3 11:49:26

学习了。但是,理论再扎实,在这个神奇的国度。。。

鸣天 发表于 2011-10-19 11:38:05

鸣天 发表于 2011-3-10 15: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过艰苦的诉讼过程,此案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环卫所为员工补缴保险,并赔偿员工1W元




关于这个仲裁是否合理的问题,最终没通过法院的仲裁来确定环卫所究竟哪些操作是不合理的。但可以明确的是,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肯定是行不通的。至于为什么赔偿1W元?也无法说清原因。因为这是协商的结果。
现在这个案件又遇到另外一个问题。为打赢这个官司,曾某请了当地的一个律师。和律师的协议是“打赢官司后,所得赔偿各自一半;未打赢官司,律师分文不取”。现在曾某支付5K给律师是应该的了。但关键是这社保费的补交款4W多元,是否也要支付一半给律师?请各位家人给出一点专业意见。(环卫所不仅为曾某补交了社保,也为其它员工一起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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