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差火
发表于 2010-7-20 07:58:27
这个案子没什么好评价的!
很明显!这就是欺负人,我觉得拿到这份仲裁书直接给其他的环卫工人看!
直接到市政府去上访,直接去法院更合适!
不行的话,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仲裁员肯定出名!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7-20 10:17:46
严重支持小差火版主的意见!!!
真么没什么好讨论的意义,楼主自己都已经罗列出一窜不正确的问题所在。
为劳动在最基层的员工着想,这些事情就应该曝光!!!
TOHEY
发表于 2010-7-20 16:04:47
一一分析曾某的诉求
1、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本案由曾某提出辞职,但事情起因乃因用人单位(环卫所)发生重大变化(将环卫工作承包)之故,故当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时,劳动者(曾某)可以以环卫所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曾某也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本案未说明曾某辞职申请所述理由,但由上事实应可以认定曾某的权益。
2、 经济补偿金12,825元;支付标准每一年给与1个月工资,2006.12.29-2010.4.9 可得出13.5*(950*3+880*9)/12=12,116.25元,应予支持。被申请人之抗辩理由——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之理由不成立。
3、支付赔偿金12,825元;本案不具备申请此项的事实。何况既然申请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申请了经济赔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仲裁庭称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正副所长及员工(临时工)会议,宣布了承包一事,并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原路段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工资包含了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条款无效。劳动者在此之前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无明确不予缴纳的证据出具。直到2009年12月被申请人将此项工作承包给第三人时,才将社会保险事项写入协议,曾某表示不同意,于2010年4月提出申诉,时效不超一年,曾某有关社保诉求应予支持,但是应支持《广东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实施后的诉求,也即2001年4月后到2010年4月。
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给与11个月的经济补偿,(950*3+880*9)/12*11=9,872.50元。
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
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
6、7项有关劳动报酬问题。涉及劳动时间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足以令人采信的考勤记录的,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为25%,所以应为(6+7)*25% 。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7-20 16:22 编辑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7-22 09:26:19
好长,先站个地方,等会空了再看。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7-22 09:41:45
太强悍了,望尘莫及
伊人独儛
发表于 2010-7-22 09:47:59
{:3_49:}蹲着看!!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7-22 09:48:06
应该是不合理吧?我有个印象,关于加班费申诉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其他的法律,挂在书上,不在俺脑子里,答不出来。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7-22 09:50:40
甲方保持乙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已含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社保、医保在内,乙方应到社保部门办理缴交手续,甲方每半年查验乙缴交情况,未缴交者后果自负。
这是什么霸王条款啊。{:3_41:}
如梦@
发表于 2010-7-22 09:58:05
太欺负人啦!这样仲裁能公平吗?“因申请人不愿变更用工形式提出辞职,且在未经得被申请人批准的情况下,未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系自动职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用工形式是被申请人单方变更的,申请人有权利拒绝,被申请人也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说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未及时支付加班费,那么为何不让被申请人提供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呢。“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2008年288.97元,2009年710.11元,2010年1.07元;”这个补偿金时怎么得来的。竟然还有1.07元的,怎么算出来的呢。既然是劳动仲裁,就要把任何款项写的清清楚楚,何必这样含含糊糊呢。 我不太熟悉劳动法。以上只是我看完案例的一点想法。可能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点,纠正!
linzi922696
发表于 2010-7-22 10:05:57
仲裁明显的不合理
1、 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公示,环卫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某已经知晓《南雄市雄州镇市容卫生管理所管理制度》;1楼的上班时间咋跟楼下的仲裁写的时间不一样?
2、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最大的问题,补偿金是必须要付的;
3、 工资中不能包含社保,也不能由劳动者自行购买。(甲方保持乙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已含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社保、医保在内,乙方应到社保部门办理缴交手续,甲方每半年查验乙缴交情况,未缴交者后果自负。这条明显的霸王条款)
4、 曾某是在环卫站损害自身利益(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况下才提出的离职,最重要的一点,是单位的威逼,(组长说了,只有2个选择,要么去承包商那里,要么不干,曾某不愿意去承包商那里,肯定只有按组长的意思离职了,这个不能说是曾某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仲裁时效应该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才对,这劳动者一告,自己工作都没了,如何保证生活?我记得有一个案例提过,关于社保补缴的时效性,最终用人单位还是应该缴的。
6、 具体的补偿金、赔偿金等高手来分析了。
本帖最后由 linzi922696 于 2010-7-22 10:16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