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蝶舞 发表于 2010-7-27 16:15:58

真实案例讨论

本案例属于原创首发,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一个比较简单的真实案例,拿出来请大家讨论,尤其是希望HR新人能积极参与讨论。案例内容:小赵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行政文秘,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薪1900,转正后月薪2400元。一个月后,领到工资的小赵发现其他同事都有300元/月的饭补,他却没有,询问人力资源部后,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在试用期所以没有300元饭补。5月16日,小赵填写转正申请表报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办公室王主任核准,王主任找到小赵,声称因小赵的工作能力有欠缺,需延长试用期。直到7月16日,王主任仍然没有批复同意小赵转正的意见,小赵数次与王主任沟通,王主任仍然含糊其辞。备注:1、
小赵入职至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
公司以其未通过试用期为由,未缴纳社保。现小赵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问各位家人,公司存在哪些问题?小赵能从哪几个方面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帖最后由 醉蝶舞 于 2010-8-30 16:34 编辑

风雨竹 发表于 2010-7-27 16:17:26

先抢个位。

    一、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合同。    2、试用期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福利政策不统一;    3、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不明确,或是没有;    4、沟通机制有问题。    二、小赵可以从以下自己权利    1、要求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截止到7月16日,小赵实际试用期已达到4个月,根据上条,可以要求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要求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要求补发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转正后工资80%标准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试用期月薪1900不到转正后月薪2400元的80%,小赵可以要求补发其中的差额。    4、要求自2010年3月开始补缴个人劳动保险。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27 16:4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27 16:44 编辑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7-27 16:17:45

抢沙发,哈哈。。。
杯具。。

问题如下:
1)试用期未签合同未交社保。
2)试用期未做书面评估考核
本帖最后由 yolanda_lu 于 2010-7-27 16:20 编辑

惠and惠 发表于 2010-7-27 16:22:07

首先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社会保险条款,因此应同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最长约定不能超过6个月。
两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试用期(总计试用期不得超多6个月)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延长,那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单方面延长其试用期。
至于饭贴,这个是属于公司的一项福利吧,可以参见公司的福利政策,不过在新员工入职时须告知。
本帖最后由 惠and惠 于 2010-7-27 16:35 编辑

我爱书 发表于 2010-7-27 16:23:37

1.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2.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4月16日起至目前按2倍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实际上,小赵已经转正,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结束时做出转正与否的决定;
4.延长试用期不合法;
5.未缴纳社保;
6.300元的饭补是应当支付的,这个不是基于工作绩效给予的;
7.感觉这公司在操作上有问题,一般流程是用人部门提出是否转正的初步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因此才出现案例中的人力资源部同意转正,用人部门不同意转正的情形,充分说明两个部门没有及时进行沟通。

feeling331 发表于 2010-7-27 16:26:06

板凳?
都没抢到
先回答问题吧
公司存在的问题:1、未签订劳动合同;2、未缴纳社会保险;3、无正当理由延长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
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1、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
3、延长试用期无正当理由

本帖最后由 feeling331 于 2010-7-27 16:43 编辑

如梦@ 发表于 2010-7-27 16:30:36

首先,按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赵进入公司已经四个月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进行赔偿。
其次,既然是公司员工,饭补作为补贴,应该全公司都享受,小赵不应该排除在外。
第三,口头延长试用期也不合理,至于原因,我说不清楚。劳动法懂得不太多。期待前辈们给出正确答案!

忧郁的轩轩 发表于 2010-7-27 16:36:27

人力资源部室向办公室主任汇报?还是新人是办公室主任属下的员工?

linzi922696 发表于 2010-7-27 16:42:35


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4月16日起至目前按2倍月工资支付工资;
2、从入职开始公司就需要缴纳社保,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缴,---需要补缴试用期的社保;
3. 如果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则视为无试用期,工资按2400元支付;即要补齐工资2个月的工资差额;
4、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赵工作能力欠缺,延长试用期之说不成立。
5、300块也应该补给小赵,第3点成立的话,这一条就成立了。

monmon109 发表于 2010-7-27 16:57:14

现小赵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问各位家人,公司存在哪些问题?小赵能从哪几个方面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司存在的问题:

1.未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考核流程违法
3.不购买社保

小赵可以有以下仲裁要求:
1.未签劳动合同补一个月
2.5月15日已经成为正式员工,应视为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3.补缴3月-7月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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