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的平静 发表于 2010-8-27 14:42:15

完全没问题啊!我公司经常在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的第二天或者第二周办理离厂手续

xuebei00 发表于 2010-8-27 15:26:27

这种处理方式是没问题的。
提前三十天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约束,同时,也是双向权力:
1、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需要安排人员招聘、工作交接等相关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有30天的约束,但这是最长期限。如果可以在一周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做好工作安排,当然可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2、对劳动者而言:之所以要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是因为,以此为限,用人单位最多还可以约束劳动者一个月,一个月后,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交接等事项,劳动者也可以离开了(当然,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还是要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劳动者强行离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不需要劳动者承担的。
浅薄之见,悉听高人指教!

点点甜心 发表于 2010-8-27 15:47:30

如果员工确实已经书面提出,只要公司书面同意,他就可以走了,员工提前30天通知是义务,对公司而言留他30天交接是权利,如公司不需要这个权利了,呵呵,哪有员工还觉得委屈的道理?

南极人 发表于 2010-8-27 15:54:07

回复 13楼 点点甜心 的帖子


    不一定啊,有些员工可能已经找到了工作,但当初与新用人单位约定先从原来的公司离职(30天后)报到,因此,现在突然失去工作,出现一个职业空挡期,对劳动者家庭负担重的来说是一种损失啊!,员工当然觉得委屈!

ericvan 发表于 2010-8-27 16:04:17

呵呵,14楼的过于极端了,这种事情现实很难出现,既然自己主动辞职,肯定是有更好的打算,而且,如果真像这么说的,也可以跟新的单位商量好提早去新的单位工作

lucychan 发表于 2010-8-27 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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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月 发表于 2010-8-27 16:07:39

以后要多学习一下劳动法了

米籣 发表于 2010-8-27 16:19:11

我觉得离职的那人就是心理作祟,觉得自己好像没价值,公司应该挽留他,然后他不愿意留下就是要走,体现一下他的存在价值,其实我看过劳动合同,提前30日通知公司,只是为了公司内部的交接,以及考虑到离职手续的一些办理,需要的一个限度,如果手续一切办理都很顺利,一天就可以走了

怪咖 发表于 2010-8-27 16:33:49

忧郁的轩轩 发表于 2010-8-27 16:40:18

赞同楼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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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