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回味
发表于 2010-9-7 09:51:59
这个员工有点坏。
当初A入职填已婚,并说明有小孩子,是否在入职表上有具体填写了呢?
如果这样,A打算生产第二胎是否已经违反计划生育了呢?
如果有写,那并不是事实,可跟A协商让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如果是事实,那违反了计划生育,不知道可否举报呢?(这个不懂)
{:4_80:}
utopia
发表于 2010-9-7 10:09:35
唉,这样看来已婚未孕妇女以后都找不到工作了
小差火
发表于 2010-9-7 10:21:47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9-7 10:27:15
若企业员工手册或者入职申请表中,有明确指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可。
lixiaoxv
发表于 2010-9-7 13:11:48
生孩子奏是麻烦,于人于已都是麻烦。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9-7 17:01:50
回复 13楼 小差火 的帖子
谢谢火火加分~~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在这个案例中需慎用,或者说,不适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欺诈”,没有明确界定。而绝大部分地方劳动局和仲裁,对这个界定,基本一致在:身份证、学历证、技能证、工作经历等几个关于工作能力、经历、学历等方面上。而如果如案例上的在怀孕、婚姻等方面的,仲裁一般都不予支持。如果案例中企业以此就直接解除,是有风险的。但如果入职申请表或员工手册中有明确,员工有签字确认,在法律上就有保障。
眼泪哗哗
发表于 2010-9-7 17:29:45
我个人比较赞成陌上雪的说法,本身公司要求女性员工在多长时间内不生小孩就是不合法的。
而且如果以这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员工肯定会有争议的。公司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包括(是否生小孩)不能隐瞒的,如果有的话,公司可以与员工好好协商下,给点钱,让她主动离职,就好了。这样做员工不会有意见,公司形象也不损失。
沐尔丫丫
发表于 2010-9-7 17:42:39
按照劳动法和该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嘿宝猪
发表于 2010-9-7 18:07:52
协商~调岗~等于“留用察看~合适的,生完后留下。并明确告知她 公司保留她故意隐瞒信息的合法处理权利。留了情,也起到警示作用。
确定不合适的,生完后解除劳动合同。
倔强的地瓜
发表于 2010-9-7 21:58:42
不招聘女性,已婚未育的女性应该本来就有就业歧视,估计想以提供虚假信息未由让员工离职,这个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