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直击-案件还原黄某在湖北武汉某商贸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离职。离职一个月后向武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万余元。
开庭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该协议写在一张A5大小的纸上。协议内容是:“名称:岗位协议,甲方:某商贸公司,乙方:黄某。正文:1 黄某担任业务员;2 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3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下方有黄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是在黄某入职后几天。
黄某看到这份协议非常生气,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但他承认上面的签名是真的,但那是从自己留在公司的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自己当时在上面签名只是为了标明这个本子是自己用的,根本就不是签署什么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后来公司自己加上去的。
公司则声称该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公司一方的人写的,但是双方协商好的,因此黄某才会在协议下面签字。协议虽然比较简单,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
问题:
如果你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定?
注:本案例转自《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7期
我觉得只要具备合同的形式的,都可以认定为签定了劳动合同。三句话的协议也具备合同形式,虽然缺乏很多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应该驳回员工的请求。
黄某最好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对单位书写的文字和自己签字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一旦鉴定出单位书写的文字的时间在之后的,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驳单位的说法 劳动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书必须具备相关内容。 如果现实中,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与岗位等相关信息与用人单位提交的合同符合的话
那么这个合同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只不过这个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笔记鉴定和新旧的鉴定没有那么神奇的,什么结论都可以得出
如果比划很少,或是潦草的话很难鉴定的
缺少必备条款,肯定不算的。 菜鸟思维:
1、所签协议是否合法?(公司自拟合同协议,内容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2、协议形式合法,笔迹是否真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伪造可以罪加一等)
3、核定赔偿数目。(估计不止4万) 协议是否成立为劳动合同,不在字数多少,不在协议的名称是否叫劳动合同,而取决于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黄某既然主张双倍工资,那么说明他承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符合了第一点。
第二点是争议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九项必备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的协议就是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至于没有写明的其他必备条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或填补。因此,第二点也是具备的。
第三点,劳动合同在符合以上两点后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双方是否签字盖章。在本案中,黄某承认了签字为本人字迹,则说明此签名有效。至于是公司胁迫、欺诈或是事后填写,须黄某举证,若黄某无法举证,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证据大于客观事实,法官或裁判看重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
综上三点,此份劳动合同有效。 呵呵,这么的详细的讲解,懂了,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一份,还是说只有公司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里面的内容缺失,相关于劳动合同里面的相关约定不齐全,不能称其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