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0-12-25 00:47:19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出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别的我就不用说了吧,嘻嘻
奕哥
发表于 2010-12-25 15:27:51
書面約定就有效
沒有必備條款可以再協商約定{:5_257:}
灭倭奴
发表于 2010-12-28 08:12:19
不算合法的劳动合同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1:43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6:11
上面谈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且更具体严格,因此,案例中的那份协议算不上合同,但其明确了甲乙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个事实,通过法律确定的要件和举证责任,黄某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是正常的,协商不成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9:54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lnfyhr
发表于 2010-12-30 01:17:44
有无最终答案呢?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1-12 22:18:24
够成劳动关系了啊,应该就无效了吧
rita_zlf
发表于 2011-1-13 11:06:58
路过..........
最断人肠
发表于 2011-1-14 21:31:05
弱弱的问一句:都没经过协商,一方私自撰写的算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