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0-12-25 00:47:19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出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别的我就不用说了吧,嘻嘻

奕哥 发表于 2010-12-25 15:27:51

書面約定就有效
沒有必備條款可以再協商約定{:5_257:}

灭倭奴 发表于 2010-12-28 08:12:19

不算合法的劳动合同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1:43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6:11

上面谈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且更具体严格,因此,案例中的那份协议算不上合同,但其明确了甲乙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个事实,通过法律确定的要件和举证责任,黄某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是正常的,协商不成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yxmhrd 发表于 2010-12-29 18:59:54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lnfyhr 发表于 2010-12-30 01:17:44

有无最终答案呢?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1-12 22:18:24

够成劳动关系了啊,应该就无效了吧

rita_zlf 发表于 2011-1-13 11:06:58

路过..........

最断人肠 发表于 2011-1-14 21:31:05

弱弱的问一句:都没经过协商,一方私自撰写的算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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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