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作后劳保基数问题
对于新入司的员工,其社保基数应该怎样计算?公司现在操作是:如员工能够提供原单位的社保基数,则按照以前单位的基数继续缴纳,而不论其高低。不知这样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再有,哪里的相关法规提到这方面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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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到人保部和天津市人保局网站都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高人指点。
本帖最后由 loulan777 于 2010-10-11 16:15 编辑
按照入职当月的月工资性收入(以正常出勤计算) 回复 2楼 Mark.Yao 的帖子
我找了半天,没找到相关法规~能否给点灵感? 自问自答吧,这是我找了将近2个小时的工作结果: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了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不过在人保部的网站上政策法规一栏依然没有找到这个依据,知识百度和一些地方网站上有相关文字,同时也未发现该条例是否废止。
如果谁找到了出处,请告诉我一下吧~
学习了,这个问题也一直比较困扰我。 广州的规定: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复 6楼 willowliu柳柳 的帖子
谢谢您的回复及提供的思路! 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昆山地区最低基数1050! 劳保基数是按上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本年保险基数的,如果中途到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新入职人员,我觉得可以按他养老保险手册上的基数先交,以后再调。 同意楼上,对于刚参加工作的,以前没有工资收入,不交保险,所以只能按照第一个月的全勤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了。对于换工作的员工,有缴费基数证明,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周期内应该按照原单位的缴费基数给缴纳,等到下一周期再根据上一年度工资收入对缴费基数做调整。如果没有证明,也可按照在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全勤工资作为基数。 国家文件也不会规定这么详细,单位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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