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社保费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批准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试问:1、企业是否可以以公司规定不为赵某缴纳劳动保险?当地劳动仲裁会如何裁决此案?
2、引申话题:假如你是这个公司的HR,按照上面公司的规定,请假不足1月的社保费如何处理?
请大家尤其是新人积极思考,积极答题,答案会在10楼公布! 我盖楼等着{:4_102:}看分析... 1、“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合法,
2、赵某请了2个月的事假公司已经批准,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承担的部分应由公司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3、企业可以规定最长请假时限,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好吧,为了响应楼主号召,我不发灌水贴...
请假不代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顶多就是中止(好像有点牵强的说法),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还是要继续帮他缴纳。
第二个问题不知道呀,哈哈,又弄了个半水贴... 我是新人,来答答看:
1、不可以,企业败诉
2、交 1、这样的规定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未强制规定,显然可以协商决定,如果程序合法完全可以执行,但执行出现纰漏,停交是不合适的,执行结果也侧面证明程序不合法,未告知员工。
2、向员工说明请假期间社会保险从员工工资扣除,除非员工书面要求停缴! 社保应该不是谁说不交或者不想交就行的吧。这个是强制性的。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吧?
我觉得不应该是是否事假需不需要交社保。而是企业规定事假超过多少天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你不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包括劳动者本人)不能拒交社保 公布结果:
仲裁委认为,赵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中止履行。该期间,赵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第2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赵某自愿缴纳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11-5 10: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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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