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咖 发表于 2010-11-6 04:45:46

等待之外 发表于 2010-11-6 08:23:02

如果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涉及对员工拿回扣这一事项的处理态度,假如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那么法院应该尊重企业,不仅没有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同时公司还可以依法追补这位小姐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如果公司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很遗憾,应该是要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同时还涉及到公司提出调岗的问题,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按正常路径调岗调薪视为双方没有达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此时公司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gwyeast 发表于 2010-11-6 08:32:54

那些证据的效力至关重要!

鸣天 发表于 2010-11-6 08:52:42

“陈不服调动,于2004年9月6日提出了辞职。”这能提供证据吗?若能提供,当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能,则需要提供其收受回扣的证据,并且公司应有针对收受回扣此一行为的处分措施,并提供员工已阅的证据

Mark.Yao 发表于 2010-11-6 11:13:11

看一下内容,再回复。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1-6 12:12:27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举证不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都是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且,用人单位声称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观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收受回扣证据,并不当然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
因此,个人认为,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1-7 12:13:26

呵呵~~~用人单位其实是输在证据上了。法院一般不会推翻仲裁的。看看答案?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0-11-7 12:14:47

BINGGO!答对了!提示下HR们,其实,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呵呵~~多了就不说了。

tutu陈 发表于 2010-11-8 11:15:19

看下答案

风萧萧1002 发表于 2010-11-8 15:42:29

看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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