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到底要不要写出员工入职的实际岗位?
公司在给员工签的劳动合同里,工作岗位只写三类管理、技术、文员,不写实际具体的岗位名称,这样处理会有什么用工风险吗? 我们的合同里都有写明实际岗位,除了了一些普工还未定位在那个部门的就统一写杂工,一间厂(公司)里不可能只有三个岗位,而且你上面提的那些岗位好像都是比较凌磨两可的 回复 2楼 LOVE9211 的帖子是比较界限模糊,当初是为减少风险这么定的,但是不知道是否真能减少风险? 聪明反被聪明误。 太笼统了吧,我觉得应该在合同里面明确岗位,并有配套的职位说明书,如果在合同期内调换岗位的话,会有相关调动的内部文件,这些东东也都是要留存在员工的人事档案里面的,同时也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学习了{:4_102:} 岗位:员工。{:4_96:} 企业规避风险常见做法,当企业主导劳动力市场时不是问题,关于这方面争议还比较少见。但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对企业长久来说没啥好处。 我们原来是在合同中明确岗位,但是现阶段公司内部岗位调动频繁,为规避风险准备采用 行政类、技术类、营销类的 方式 关于岗位调动的话 调动文件肯定会有 但是会牵扯到与原合同内注明的岗位不符 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样的话 工资待遇又要重新谈 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