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员工离职的案例
A君99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一家企业至今,期间做过部门内勤、办公室主任及现在职的部门经理(任职已4年),工作地点一直都在同一家公司,近期由于受不了集团直属领导变态的管理方式(举例说明:其上司经常在全公司范围内查A君的岗及上班情况而不是直接打电话给A;要求A君出门时要向A君的下属详细说明具体办事情况及往返时间,以便她查询时可得到详细真实的情况;要求安排公司部门主管周末须轮流值班且不支付加班费;要求人事部必须执行员工加班费2元/小时的标准,包括周末;对公司人员的调动不经过该公司总经理的同意而直接以集团名义下调令,经常越权管理,以显示其权威性等等的不可理喻的行为,她只是集团总部的一个办公室主任而已)A心中甚是动摇,就在此时集团突然下令欲将A君调至集团总部变态领导的手下工作,A君相当的不愿意,变态领导就直接对A君下了免职通知,A君现想离职。请分析:一、A君此种情况下离职是否可获得经济赔偿金?
二、A君现经理岗位的合同及聘任期为2012年底,这时离职是否可获得合同未履行完的经济赔偿?
三、单位至今未与A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赔偿两倍的工资?
四、A是否可要求公司补交或补偿99年至04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
请各位帮忙分析、支招!!!急、急、急
老大,04年的案例,为什么要套用《劳动合同法》来问问题?{:4_94:} 是啊,现在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了 問題不複雜呀,補償金肯定要的啦,保險就不要想有了,兩倍工資問題也很難行{:4_80:}得通的。 回复 1楼 快乐交友 的帖子
1、得看离职方式和离职原因怎么写。如果A辞职,原因写个人原因,那经济补偿基本就没戏了。如果写因为调岗,被迫辞职,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是算到离职当天,为履行完的合同期不计算在内。
3、员工在一家公司连续任职满10年,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没跟员工协商或者员工不知道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下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今(或离职当日)的双倍工资。
4、当然可以要求补缴,但估计员工也要支付个人部分。
谢谢楼上的四眼家人分析,就是不知道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回复 5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谢谢四眼家人分析,不知能否给到社保补缴的法律依据? 1、只要员工是主动辞职的,那经济补偿是不可能拿得到的{:4_111:}。
2、社保可以补缴啦。
说说我的看法啊: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A已和单位签订了经理岗位合同到2012年,如果A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A可以拿经济补偿金。
2、和1是一码事吧?
3、A和单位签订了到2012年的合同,即便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应该2012合同期满时再行签订?
4、这个仲裁是会受理的。
要好好分析过程及差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