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2-20 08:34:22

大家一起来揭发(一)!!

        下文中,就一些简单问题列出了职场中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希望大家就此展开讨论,找出劳法中对应的理据,一起来揭发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    每位参与回答问题的会员,只要有理有据,或者看似有理有据,都可以得到版主的大力加分,5分起,不设上限。所有回答者除了被加分的奖励,还有机会获取法律小超人的勋章一枚。   让我们从基础开始学习,让加分来得更猛烈些吧。http://img2.fblife.com/attachments/day_091029/20091029_5ff555cbb6bbf9306953zIeWv4EwSiTM.gif
版面:劳法规则:1、不得连续占楼         2、编辑后不被纳入统计幸运楼层奖励         3、言之有物,纯表情贴一律扣分点评专家组:安安的爸爸,董军律师,TOHEY,我爱书,洪七,歪脖儿树,五自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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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奖励:含9的幸运楼层,额外奖励39分 意外惊喜:找到所有漏洞,并提出对应劳法里的依据的ID,就类似操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自己的建议,回帖至少被3个专家评为A+的ID,均可获得“法律小超人”勋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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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参见54楼专家案例点评
小A是08年毕业,那时候的工作还不是那么难找,但是也不太好找。正是出于对未期就业市场的恐惧,小A在毕业前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但是也隐隐的感觉不太满足。同学都说,牵只驴再找马了。但是小A心里又很胆怯,为什么呢?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好多人不太了解见习期这个概念,请大家参见试用期不能与见习期混淆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26 19:02 编辑

幸福飞娃娃 发表于 2010-12-20 08:39:55

先把沙发占上{:5_239:}
——————————————————————————
1、为期1年的见习期严重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A已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是试用期,不存在见习期一说。
2、小B违约金违法。小B已到公司报到,协议自到公司日,自行废止。
3、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体检。
本帖最后由 幸福飞娃娃 于 2010-12-20 09:35 编辑

乖巧猫猫 发表于 2010-12-20 08:45:05

板凳板凳~~
先罗列了一下该公司存在的问题:
1、一次性签订6年合同,试用期一年,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合同全被公司带走,这不应该是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全被没收,留复印件就可以啊;
4、无相关的入职培训;
再考虑一下下撒,嘿嘿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0-12-20 09:40 编辑

五自斋主人 发表于 2010-12-20 08:59:19

都不回帖?难道在等8楼回完之后再抢9楼?
一看,本主人竟然也成为“砖家”了,虽然排名最后一位,呵呵
俺可不可以讲?
要不,咱就先“抛砖引玉”了?
1、就业协议 VS 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保管问题等
3、押证件、安家费等相关问题
4、因病解除合同问题
其它的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也就此谈一谈此公司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提出具体的的改善建议,那就最好了。


风雨竹 发表于 2010-12-20 09:02:14

我也占个位置吧!
简单地扫了一眼,明显就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各执一份的,但是企业却全部收走了,这明显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另,单位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收走扣押也是违法的。

31号 发表于 2010-12-20 09:06:44

1、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各执一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不应当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服务期条款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4、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乙肝大三阳体检,并以此为理由辞退小C的做法是错误的,违犯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新规定明确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并大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zwjthr 发表于 2010-12-20 09:08:07

好复杂,我对劳法不精通,期待有能力之士回答,期待分享。

yolanda_lu 发表于 2010-12-20 09:20:27

占位,待审核结束后过来动脑筋{:5_142:}

31号 发表于 2010-12-20 09:23:21

就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可以约定违约金。小
B没有来公司报到,故其尚未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gufeng_1028 发表于 2010-12-20 09:24:59

占个位置,先写一些,抛砖引玉吧。
1、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如果双方在上面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那么任何一方违约是要给予对方赔偿的。当然,我们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是确定了公司给予学生的赔偿,没有要求学生给予赔偿,原因在于,学生尚未接触社会,对公司及岗位并不清晰,如果强制学生到公司来上班,公司是需要支付大量的培训成本及相关人力成本的,所以我们不会用这个来限制学生,希望学生能够自主选择。
2、一年的见习期是有些不妥当的。其实很多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就是在走法律的一个擦边球,学生在尚未毕业,没有拿到毕业证以前,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毕业生。所以这个阶段应该是可以以见习生或者实习生来定岗的,但是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该按照正常方式签订劳动合同。
3、扣押证件及金钱抵押肯定是不合法的;
4、公司体检,对于大、小三阳,目前的规定应该是,不是特殊岗位(如:食品类岗位)是不能用这个做限定条件的,如果公司岗位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在做传染性的检查,如果不具传染性,不能以此理由作为辞退条件;
5、新员工培训和入职引导是企业的责任,在实习期内,应该做详细的指导。
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违法的行为,而且公司对毕业生的培养和重视程度也有很低。
简单先写这些,后面想到再补充 本帖最后由 gufeng_1028 于 2010-12-20 09: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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