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zie928
发表于 2011-1-19 09:12:33
真是好,各位费心了,谢谢分享
zwall
发表于 2011-1-24 11:00:55
回复 33楼 曼舞丝竹 的帖子
希望今年继续调整~~
rainman116
发表于 2011-1-26 16:08:25
公司在外埠很多办事处,正在收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帖子太给力了,方便了很多,谢谢大家的分享~~
chris_lu
发表于 2011-2-15 17:59:02
相当给力的一个帖子 斑竹可否再开一个帖子 818各个地级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各项保险相应的缴费比例亚 期待期待中~~!!!~~!~!@~!@~!@~
宝宝家
发表于 2011-2-25 10:50:44
这个贴子太好了,目前大家都在关注最低工资调整问题,刚好领导让我找,这个贴全部帮我解决了,谢谢!
vivian wei
发表于 2011-2-25 21:37:11
楼主辛苦啦,真是很好的东西~我一定要分享
vivian wei
发表于 2011-2-25 21:37:33
NO.11 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 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О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本帖最后由 vivian wei 于 2011-2-25 21:5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vivian wei 于 2011-2-25 22:0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loulan777 于 2011-2-27 22:49 编辑
浪漫樱花2008
发表于 2011-3-17 20:22:05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2、二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tochr
发表于 2011-3-18 14:01:49
2011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1100元、950元、850元、750元四档
开心小豆芽
发表于 2011-3-21 15:42:16
河南省2010最低工资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范围
800
9
一类行政区域
700
7.9
二类行政区域
600
6.8
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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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