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
发表于 2011-1-5 08:17:47
如果单位向张三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张三对单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则该单位和张三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否则张三提出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所以文中提到的请假三个月后仍然未痊愈,需要考核是否到了张三根据工龄应该获得的医疗期,如果到期,则单位有权利提出让其上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anjingdeying
发表于 2011-1-5 08:49:01
{:5_239:}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员工在法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是此员工已经超过了医疗期,而且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其他的工作,按理上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咖啡厅
发表于 2011-1-5 08:49:52
会得到支持
1、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二条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这2条,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会得到支持
曼舞丝竹
发表于 2011-1-5 09:07:28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y2691691
发表于 2011-1-5 09:19:06
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
可以解除,案例中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但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合法,应支付两个月,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补偿金。
aionovo
发表于 2011-1-5 09:20:13
如果不是职业病的话,就不需要劳动能力的鉴定吧。我觉得除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话,还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大大余
发表于 2011-1-5 09:26:49
为什么都是此贴仅作者可见????刚好这个时间与签定的合同时间一至,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好像有说这个解除合同必须是几种情况下才能解除吧?我感觉,不能解除合同。期待答案吧。
不吃韭菜
发表于 2011-1-5 09:29:01
个人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张三生病没有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张三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自付;如果经鉴定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费用应由公司负担,并且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应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菜鸟浅见,等着小陌姐姐的标准答案,哈哈{:5_257:}
皈依碧落
发表于 2011-1-5 09:35:53
个人认为这分两种情况:
1,医疗期满,合同期未满: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合法,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用人单位凭鉴定结果确认劳动者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2,医疗期满,合同期满:这种情况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他情况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后可以无条件选择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合同期满时,张三的医疗期也满,因此不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支付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合同。
纯属个人观点,欢迎讨论~~
大大余
发表于 2011-1-5 09:37:15
这个病是因工负伤?还是非因工负伤??劳动法有一条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