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0s1b27
发表于 2011-1-12 22:09:43
公司可以解除,首先医疗期符合规定;二来职工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1-13 18:05:04
在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gelingqing
发表于 2011-3-30 20:14:51
太好了,谢谢支持
freefeng0904
发表于 2011-4-11 10:18:43
太好了,学习一下
lnfyhr
发表于 2011-4-20 09:50:58
来晚了,通读了大家的帖子,都很有道理,
看看 小雪 是怎么 公布答案的,
露娜81222
发表于 2012-1-31 11:03:12
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被证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述的内容不是我的原创,但是我认为上述的说明可以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虽然医疗期已满,但员工并未痊愈,所以不能解除合同,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且调岗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解除合同
gzrickylin
发表于 2012-2-7 09:21:24
学习了{:5_257:}
曹州太守
发表于 2012-2-7 15:39:11
占个位置,仔细看
曹州太守
发表于 2012-2-7 15:59:52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合同期满,同时医疗期满各地的政策口径不太一样;
上海是合同期满,同时医疗期满,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提前1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北京是两者期满,需要对员工进行鉴定,1-4级应延长医疗期,5-10级,需补偿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广东省和北京类似。
wge602
发表于 2012-4-3 10:17:14
好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