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novo
发表于 2011-1-6 09:53:56
调整劳动合同要经双方同意,向上面所述的,应该是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是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岗位,单位有权进行调岗。劳动者不去的话,则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矿工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我的理解,不晓得对不对。
有一点我没明白的是,如果他不到新的岗位,而是继续回去他原来的岗位,这样算不算矿工呢?
annyjoe
发表于 2011-1-6 10:06:39
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31号
发表于 2011-1-6 10:22:29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无权利单独变更老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利予以拒绝。但是,依据诚信原则,劳动者也应当积极作为,不应当消极对待
深圳湘湘
发表于 2011-1-6 10:26:54
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是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而导致劳动者拒不到新岗位是否能做旷工处理。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话要双方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当然也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方可。而用人单位在未经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那么员工在此情况下有权利对单位的这种变动说No,这么推理的话,我认为不属于旷工的性质。
二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法律是否会支持。
这个要看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果劳动者之前的这个岗位已经另安排了员工或者这个岗位已经不存在了,而劳动者又不愿意去其他岗位的话,那么用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得不到支持,只能算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让它支付双倍赔偿金即可。当然,如果这个岗位还存在而还能安排人的话,那么用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会得到支持,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喽。不过我觉得闹成这样劳动者在这里呆着也没啥意思了,还不如拿完双倍赔偿金继续找一家更适合自己的单位。
双人“鱼”
发表于 2011-1-6 10:37:49
嘿嘿。。。今天赶上啦。。。{:4_1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双人“鱼”
发表于 2011-1-6 10:38:52
还要加一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法律支持。
31号
发表于 2011-1-6 10:43:46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无权利单独变更老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利予以拒绝 ...
31号 发表于 2011-1-6 10:2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比如说积极与公司进行协商,甚至是投诉。。。。遇到这种情况,估计离劳动者离职不远了
zxxhr
发表于 2011-1-6 10:56:50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对于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cinderellagf
发表于 2011-1-6 11:01:46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拒绝不到新岗位,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依<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操作.如果强行变更,属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和恢复劳动关系则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乖巧猫猫
发表于 2011-1-6 11:26:43
<劳动法>第是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里面提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很明显用人单位违反了该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也未按上述条款来执行
综上所述,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以上回复属于菜猫级回复,回答错了别拍偶、也不许笑话偶,我正学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