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宝宝
发表于 2011-1-6 11:39:44
应该会得到支持,猜的。
追忆风云
发表于 2011-1-6 12:06:34
得到支持,劳动合同的变更将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而不是单方的决定。
fu77cn
发表于 2011-1-6 12:24:22
答案:支持.因为变更岗位即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执行。所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木子@涛涛
发表于 2011-1-6 12:57:16
我咋看不到别人的评论呢?是怎么回事呀?希望多多学习家人经验~{:5_239:}
梦想已非
发表于 2011-1-6 13:57:51
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然而案例中明显提到的“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合同内容”,没有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因而员工不到岗不算旷工!哈哈
haoed
发表于 2011-1-6 14:37:01
回复 15楼 haoed 的帖子
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之之之
发表于 2011-1-6 15:23:00
支持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2、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此提到劳动者拒绝不到新岗位而造成的旷工不应当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12 22:19:57
如果单位的调岗决定不能被认定为合法,那么就不存在旷工一说,我要去上班,你不让我去,怎么能说是旷工呢?
东北一家人
发表于 2011-1-13 09:15:20
调整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更换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