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已非
发表于 2011-3-11 08:36:09
太感谢了 以后不用去到处乱找了
老蔡一碟
发表于 2011-3-11 09:08:12
{:5_146:} 好东西! 感谢你,又让我学到东西了!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3-11 09:10:59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补充一下不需支付的情况:
1、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的,不需支付;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辞职,辞职原因应该是“个人原因”,如果是“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仍需支付;
3、劳动合同终止,不需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待遇情况下提出续约,劳动者不续签,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不续签,仍要支付。
嘻嘻 班门弄斧了~~
那米走车草
发表于 2011-3-11 09:20:12
{:5_268:}{:5_260:}大姚,我是过来表达下我的葱白之情的,这个贴真是我的及时雨啊,谢谢了~
yiyi907
发表于 2011-3-11 09:29:36
占贴,慢慢看
芒果吃饭
发表于 2011-3-11 09:49:58
感谢分享
lidongbao
发表于 2011-3-11 09:57:40
讲的很细致,{:4_78:}!
虎宝宝天使
发表于 2011-3-11 10:45:14
好贴!
不过关于第十一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似乎不够准确吧?您依据的应是劳动部的481号文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分段计算原则,那么其规定应是不适用于2008.1.1后的情形的。
乌日娜
发表于 2011-3-11 11:13:06
谢谢,分享{:5_252:}
偷心小白
发表于 2011-3-11 11:28:25
学习时间到咯{:5_257:}